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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夹江县云吟职业中学校总支部委员会议事规则

    时间: 2025-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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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推进我校议事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促进依法办学、依法治校,全面落实《关于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意见(试行)》,坚持党建引领,确保学校管理工作高效稳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意见(试行)》和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中小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等法规文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坚持和加强党对中小学校的全面领导,以政治建设为 统领全面加强党的建设,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把党的领导贯穿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

    第三条 坚持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中小学校党组织对学校工作实行全面领导,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 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支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

    第四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组织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二、议事决策范围

    第五条 学校党组织会议讨论决定以下事项:

    (一)学校党的建设重要事项。

    1.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重要措施;

    2. 执行同级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重要措施;

    3.学校党建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总结等重要事项;

    4.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

    5. 思想政治工作、意识形态及相关工作的重要事项;

    6. 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事项;

    7.加强对学校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学生会、学生社团等群众组织,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 会)、统一战线等工作领导的重要事项。

    (二)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事项。

    1.学校章程、总体发展规划、综合改革方案、学校课程实施方案、课程教材政策、落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德育和思政课建设、学生心理健康工作等重大事项;

    2.涉及学生培养、教师队伍建设、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对外交流合作、家校社协同育人“教联体”建设等工作中的规划和计划、重要改革措施、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订;

    3.学校内部组织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设置与调整;

    4.财务预算决算,大额资金使用和年度追加预算,重大建设、合作和采购项目安排,以及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等;

    5.学校教育教学评价、监测、教研、评定工作、课程实施和教材使用监测中的重要事项;

    6.校级及校级以上评优评先和重要表彰奖励事项;

    7.学校安全稳定重要事项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三)干部、人才和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

    1.干部队伍建设规划,干部教育培训、选拔、考核、监督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2.学校党组织管理的干部的选拔任用;

    3.推荐优秀年轻干部和推选上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

    4.学校人才工作规划,人才培养、引进计划和人才激励保障的重要政策措施,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等人才的培养、招聘、使用、管理、服务和职称评审、奖惩的政策、方案和重要举措;

    5.教职工岗位评聘、考核、晋升、绩效工资方案,以及其他事关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四)弘扬教育家精神、师德师风建设、校风学风建设和学校文化建设的重要事项。

    (五)需要学校党组织讨论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三、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六条 党总支委员会每周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经党总支书记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党总支书记召集并主持。特殊情况下党总支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党总支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七条 党总支委员会会议的出席人员为党总支委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总支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总支委员到会。党总支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须在会前向党总支书记请假。

    不是党总支委员的行政班子成员可以列席党总支委员会议,议题相关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以邀请教职工代表等列席。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八条 党总支委员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总支书记确定。对重要议题,党总支书记应当在会前听取校长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总支书记、校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凡属学校领导班子成员自身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一般不提交党总支委员会议研究讨论。

    第九条 党总支委员会议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议题相关部门应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视情况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和风险评估。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特别是涉及课程、教学、教研、科研的重要事项,应当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当通过教职工大会 (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教职工等的意见建议。

    第十条 党总支委员会议议题实行一事一报制度,议题相关材料应提前提交党政办公室,党政办公室应提前将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送达有关参会人员。

    第十一条 党总支委员会议议题由党组织班子成员、分管校领导或相关部门负责人汇报。党总支委员会议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无特殊情况或未经书记同意,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

    第十二条 党总支委员会议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如对重要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党总支书记、校长应当最后表态。

    第十三条 党总支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进行表决,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总支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总支委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但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决定多名干部任免时,应当逐人表决。

    第十四条 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召开党总支委员会会议决策的,党组织书记、副书记或者党组织班子其他成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党总支委员会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

    第十五条 党总支委员会会议决议分为以下几种:批准或通过;原则批准或原则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暂不形成决议,责成相关责任人或相关部门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不予批准或不予通过。

    第十六条 党总支委员会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其亲属的,以及与本人有直接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情形,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七条 党总支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议或决定,适合公开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四、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十八条 党总支委员会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分管班子成员或相关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执行情况应及时向党总支委员会汇报。明确由相关部门负责的,由学校党组织办公室负责传达和督促检查。学校党组织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决策落实。

    第十九条 党总支委员会会议决定的事项,学校有关部门和个人应当及时执行;对执行不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党总支委员会会议决定;需要复议的,按第八条规定重新提交议题。

    五、附则

    第二十条 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党总支委员会会议的会务工作,主要包括:收集议题,印发会议材料,通知参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分送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归档会议材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由学校党总支委员会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党政办公室承担。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202537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