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我校教师教育工作,打造优良师资,提高教师教育政策、理论水平和业务素质,适应新时期教育教学改革,提高学校核心竞争力量和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一、教师教育是教师的一项权利和义务,是教师职业的本质需要,是教育管理、学校管理的重要内容和基本制度。
二、每一位教师必须参加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及社会各种教育机构举办的各种形式的教师继续教育培训任务,努力提高自身素质,与时俱进。
三、凡我校在编在职教师必须参加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登记,按教师教育主管部门要求,完成相应学时任务。
四、凡不参加教师继续教育培训和登记的教师原则上在下一学年中不予聘任教师职务,未完成学时任务教师不得评为优秀教师,不得参加职称晋级评定。
五、教师继续教育纳入教师年度考核和业绩考核,作为教师评优选先的基本条件,并对教师教育有突出成绩的老师进行相应表彰。
六、学校鼓励教师参加各种教育进修、培训、自学、自修、自考,并与校本研修相结合,学校应划拨相应教师教育和教研经费,力争逐年递增。
七、教师继续教育考核要做到有考勤、有笔记、有成绩、有学时证明及相关材料,由登记员审核把关,检查督促,学年末上交进修校审核签章。